【安全生产曝光台】2024年清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四)

日期:2024-08-02 09:14 来源:清流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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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4日,清流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某萤石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项违法行为:该矿井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施工单位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

查处理由及结果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行为,清流县应急管理局认定其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中第(八)个违法行为裁量幅度第二阶次的规定,考虑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公司整改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已如实向我局报告法定情况,已完成整改,通过案审组的集体讨论,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安徽,其在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某萤石矿进行整改施工属于跨省作业,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0日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2024年7月4日仍然未按要求报告,所以选择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处罚主体,认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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