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4〕37号)

日期:2024-03-05 16:55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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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市天泽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1XN671F;法定代表人:陈开产;地址:福建省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桐坑88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3年11月26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运输车辆正在装卸物料,建有一个半封闭式厂棚,约6800平方米,氟石膏堆场贮存的石膏渣超过围挡高度,喷淋设施未开启,洗车池清洗设备内无清洗水,路面有白色粉尘堆积,厂界靠近河道面建设有一面防尘网,中部已出现破损,防尘网外厂界绿化带覆盖明显白色粉尘。

你公司堆场物料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物料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

2.2023年11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证明检查当日物料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

3.2024年1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物料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4.2024年1月19日,三明市天泽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温来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6.2024年1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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