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清环保〔2022〕27号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淡水养殖企业: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规〔2022〕1号)转发给你们,下列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1.已建成投产的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新水用量应
当达到《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相关行业先进值;日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鳗鲡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规范》(DB35/T1905—2020)等相关养殖规范的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开展整改提升。
2.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的尾水不得排入地表水Ⅰ、Ⅱ类水质功能区水域,排入Ⅲ类水域的应当执行不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排放标准,其中总磷浓度不得超过0.5毫克/升。省里相应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出台后,将严格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
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规〔2022〕1号)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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